(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与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白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地址:揭阳市揭东区。负责人:杜海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榕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光,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林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诉被告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在2001年12月24日已经被吊销工商登记;2、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惠强在2005年7月20日死亡,林惠强的户口已经被注销;3、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另一名股东是林育贤(林育坚),经向揭阳市公安局霖磐派出所查询,该派出所证实不存在林育贤(林育坚)的户口信息,法院向揭阳市蓝城区××镇××村民委员会查证,该村民委员会也证实该村不存在林育贤或林育坚此人;4、揭阳市蓝城区××镇××村民委员会证实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无法联系该公司人员。本院认为,被告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惠强在原告起诉前已经死亡,该公司的另外一名股东林育贤(林育坚)又查无此人,故本案属被告身份不明确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县支行对被告揭东县耀鑫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扬庆审 判 员 张纯滔人民陪审员 卢树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俊彬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