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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玉和诉黄昌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文,吴玉和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5号反诉原告黄昌文,男。委托代理人符X。委托代理人张X玲。反诉被告吴玉和,男。委托代理人羊X勤。反诉原告黄昌文与反诉被告吴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符家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黄昌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符X、张X玲,反诉被告吴玉和及其委托代理人羊X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反诉原告黄昌文诉称,2010年道隆村第五生产队将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种植作物,由土地承包人向生产队支付地租款,再由生产队根据情况发放给村民。反诉原告不是发放地租款的主体,反诉被告吴玉和要求补发地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2年6月2日,反诉原告经不住反诉被告的长期骚扰,被迫签订一份无效的调解协议。2012年7月20日,反诉被告吴玉和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反诉原告已经支付929元给反诉被告。因签订协议是被迫的,反诉原告支付土地租金给反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反诉被告退回土地租金929元及利息182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反诉被告吴玉和曾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反诉原告黄昌文补发土地租金929元。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昌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反诉原告黄昌文已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现反诉原告提起反诉,因本案当事人及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反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反诉原告提起反诉,构成重复起诉。故对反诉原告的反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反诉原告黄昌文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反诉原告黄昌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符家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