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丹荷与胡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荷,胡根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927号原告:杨丹荷。被告:胡根友。原告杨丹荷为与被告胡根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杨丹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丹荷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