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商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新、董效锋、孙登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新,董效锋,孙登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11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跃丹,系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官屯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孙国新,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董效锋,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孙登亚,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国新、董效锋、孙登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曹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