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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典宗与临沭县临沭街道月庄社区北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典宗,临沭县临沭街道月庄社区北月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杨典宗。委托代理人:李守涛。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月庄社区北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国强。原告杨典宗诉被告临沭县临沭街道月庄社区北月庄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典宗诉称,原告原系临沭县朱仓人民公社北月庄大队革命委员会(后更名朱仓乡北月庄现更名为临沭街道北月庄)村民,1984年8月1日与大队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双方就山林承包的坐落位置、承包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做了详细的约定,该合同于1984年10月15日经临沭县公证处审查,内容合法,代表人身份属实,属于有效合同。三十年中,原告对所承包的山林进行了大量的投资管理、劳作,2014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依照《山林承包合同书》第五条约定,与被告商定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作价分成,被告方派员对原告承包内的树木进行了清点,经清点确认:原告承包松树1355棵、杨树112棵、果树818棵,可在研究作价分成方案时被告方却违反合同约定,将原告承包内的树木以明显低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至此双方就原告承包树木作价未达成一致协议。综上,原告承包的山林到期后,被告对原告应分得的树木价款压价分配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林木应得款234244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之前北月庄已与东月庄、西月庄合并组成月庄社区,原告起诉时北月庄村民委员会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典宗的起诉。诉讼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