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