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玉广与程德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广,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广。被执行人程德顺。被执行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刘玉广申请执行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29471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