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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玉广与程德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广,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广。被执行人程德顺。被执行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刘玉广申请执行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玉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29471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程德顺,淄博德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