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国福、徐凤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福,徐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福,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6611040153。被执行人徐凤海,地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凤海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20000.0元,但被执行人徐凤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凤海在沧州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有质保金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沧州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