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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吴荣庆与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庆,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吴荣庆。委托代理人:王宏霞,律师。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葛敬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明金。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庆诉被告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卫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荣庆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荣庆承担。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晓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