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明昌与梁健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479-1号原告:李明昌,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东山,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健春,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昌诉被告梁健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梁健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为台山市下川岛,认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对台山市下川岛南澳港驻地部队进行南澳港军事进出港航道及港池进行疏浚工程发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港口作业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进行疏浚工程的港口位于广东省台山市,应移送到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伟雄人民陪审员 容巧静人民陪审员 胡结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