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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子龙与邱改江、何和平、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龙,邱改江,何和平,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周子龙。被执行人邱改江。被执行人何和平。被执行人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子龙与被执行人邱改江、何和平、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子龙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邱改江、何和平、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改江、何和平、罗田县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子龙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跃进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