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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树秀与储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树秀,储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957号申请人方树秀。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储成林,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储宝华。委托代理人葛晓琴。申请人方树秀与被执行人储宝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树秀于2015年06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5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做工作,储宝华无有效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完毕,储宝华其妻交来款项13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法院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储宝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方树秀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