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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24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曾某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胡家镇。被告:邱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胡家镇。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被告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8年8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邱某甲,2001年3月15日生育次女邱某乙和三女邱某丙(系双胞胎)。三女邱某丙于2008年因故死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不照顾家庭,也不照顾孩子,原、被告双方互不理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9月2日第一次起诉到隆昌县人民法院,因被告没回来,已撤诉。现原、被告仍没有搞好夫妻关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邱某甲、邱某乙依法由原、被告抚养;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邱某某对原告曾某某主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和各抚养一个小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邱某某要求分割原告的保险和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夫妻财产分割款150,000元。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要求各抚养一个小孩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7年11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1998年8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邱某甲,2001年3月15日生育次女邱某乙和三女邱某丙(系双胞胎)。三女邱某丙于2008年因故死去,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长期为家庭琐事吵闹。原、被告双方互不理睬,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9月2日曾起诉到来院,经本院做工作,撤回了诉讼。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没有搞好夫妻关系。现原告曾某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原、被告于2013年年初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某某在深圳生活,被告邱某某前往福建生活,双方分居已满2年。原、被告的婚生女邱某甲向法庭表示愿随被告邱某某一起生活,邱某乙当庭表示愿随原告曾某某一起生活。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存款20,000元(此款在原告曾某某处)。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有:原告的姐姐曾永芳欠原、被告5,000元、原告的姐姐曾永芬欠原、被告15,000元。原、被告双方无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1份、户口薄复印件6张、(2013)隆昌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裁定书1份、相模电机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1份、深圳市龙华新区福城办事处新城社区居委会的证明1份,被告邱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院对邱某甲、邱某乙、钟连先、袁学红的调查笔录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对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邱某某没有异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提出各抚养1个小孩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夫妻财产150,000元和分割原告买的保险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具有该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邱某甲由被告邱某某抚养,婚生次女邱某乙由原告曾某某抚养;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0,000元由被告邱某某享有,原告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原告曾某某交付给被告邱某某;四、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的姐姐曾永芳欠原、被告5,000元、原告的姐姐曾永芬欠原、被告15,000元,以上共计20,000元,由原告曾某某享有并负责收取。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