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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诉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红艳与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涛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红艳,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诉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吴红艳。被申请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与青戈江路交口东南新里程花园1幢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松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红艳与被申请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涛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本案担保人担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