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庞杏与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杏,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庞杏,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口盛世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庞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庞杏支付经济补偿56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庞杏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所拖欠工资21605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7205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五、负担本案执行费3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十八家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 化审判员 吴豪力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