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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金栓诉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栓,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49号原告王金栓,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3月6日。被告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长太,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王金栓诉被告新密市曲梁镇下牛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金栓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私下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栓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金栓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