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加民与徐官秀、许安民、许振兴、许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747号原告:赵加民,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徐官秀,女,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许安民,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许振兴,男,198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许丽娜,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民与被告徐官秀、许安民、许振兴、许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加民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加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为310元,由原告赵加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