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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与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国土资源局,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磐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三庆。被申请人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万军。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是:1、责令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57.4平方米新建的建筑面积为457.4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57.4平方米建设旅游设施用房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人民币玖千陆佰零伍元肆角(即人民币9605.4元)3、没收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非耕地(未利用地及林地)687.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687.92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责令磐安县富民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在磐安县方前镇里井坑村、外井坑村非法占用的1145.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磐土资罚[2015]4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磐安县方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羊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