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开民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能善、徐素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能善,徐素珍,李辉,叶学军,刘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开民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寺巷村9组。法定代表人:张诗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咸良,泰州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能善。被执行人徐素珍(系李能善之妻),系被执行人李能善之妻。被执行人李辉。被执行人叶学军。被执行人刘来娣(系叶学军之妻),系被执行人叶学军之妻。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能善、徐素珍、李辉、叶学年、刘来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告李能善、徐素珍于2014年10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费1万元;被告李辉、叶学年、刘来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李能善负担。因诸被执行人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富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5名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金额较大银行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辉名下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从2014年12月起,执行双方就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了协商,至今年8月19日,被执行人李能善给付申请人首批还款1.5万元,申请人与李能善、叶学军、李辉正式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还款计划表,约定,至2017年12月分期还清全部债务。同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申请执行,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商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旻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