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43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齐某。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卫芳。委托代理人吉传英。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齐某、被告徐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卫芳、吉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2012年8月28日原告母亲和被告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按月承担1000元生活费,从双方离婚至今被告一直推诿拒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抚养费3万元,并按月支付约定的1000元抚养费。被告徐某乙辩称,因为不给看孩子,答辩人受到刺激,每天都喝酒,没办法上班,也没有经济来源,答辩人还需要父亲养活,没办法抚养孩子,等到答辩人病好了,再慢慢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甲之母齐某与被告徐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徐某甲由齐某负责抚养,徐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徐某甲十八周岁。庭审中,被告徐某乙称在离婚之后付过三四个月的抚养费,对此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离婚协议书及户口本予以证实,被告对证据无异议,同时提供了检验报告单,证明徐某乙生病,但检查不出什么病,就是只喝酒不吃饭。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告��母齐某与被告徐某乙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齐某抚养,徐某乙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双方离婚时均声明系自愿离婚且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并签字确认,该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徐某乙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辨称现在天天喝酒,无法工作,无经济来源,不是其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乙每月支付原告徐某甲抚养费1000元,自2012年8月起支付至原告徐某甲十八周岁止,其中2012年8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2015年6月起的抚养费于每月1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徐某乙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抚养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明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