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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商某某、柳某某组织犯卖淫罪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商某某,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74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渠某某,女,1990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商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柳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商某某、柳某某组织犯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商某某、柳某某组织犯卖淫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国审判员  隋泉章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