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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小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张小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院6号楼。法定代表人赵五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秋,女,1957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药东虎,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地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地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11元,均由北京金地科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审 判 员  史 伟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方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