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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长江与袁基洲、肖小琼、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江,袁基洲,肖小琼,张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420号原告陈长江。被告袁基洲。被告肖小琼。被告张兴华。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长江诉被告袁基洲、肖小琼、张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