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维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黎峰。上诉人宝吉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涉案《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SZ-BJ-GCHT-2012-079)第十二条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深圳市坂雪岗大道与雪岗南路交汇处”。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该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