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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温海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温海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镇新南第二工业区启光办公楼二楼210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745494。法人代表人张余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海河,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海河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温海河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海河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温海河没有登记房产。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温海河没有车辆登记。经向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温海河没有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广东启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海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