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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国茂与胡春柳、康信忠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茂,胡春柳,康信忠,胡春喜,康宏林,胡新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刘国茂,男,1970年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春柳,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康信忠,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胡春喜,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康宏林,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胡新和,男,汉族,吉安县人。原告刘国茂与被告胡春柳、康信忠、胡春喜、康宏林、胡新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结清,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国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