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国茂与胡春柳、康信忠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茂,胡春柳,康信忠,胡春喜,康宏林,胡新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刘国茂,男,1970年生,汉族,吉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罗瑞华,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春柳,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康信忠,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胡春喜,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康宏林,男,汉族,吉安县人。被告胡新和,男,汉族,吉安县人。原告刘国茂与被告胡春柳、康信忠、胡春喜、康宏林、胡新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结清,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刘国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淑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