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三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潘与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潘,李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746号原告姚潘,男,汉族,1995年4月26日出生。被告李倩,女,傣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潘诉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兴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