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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丽杰与刘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杰,刘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029号原告吴丽杰,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乐腾县人,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2。被告刘雁,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负责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丽杰诉被告刘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小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丽杰,被告刘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2日21时44分,被告刘雁驾驶车牌号为辽EK3X**号小型越野车,由平山路向春明街方向行驶,行至迎宾路春明街路口越双实线左转弯,与原告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的辽EC5X**号出租车相撞,相撞后辽EK3X**号小型越野车向后方滑行又与路边树木相撞,又与人行道停放的辽EH6X**号小型越野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一棵树木受损。该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认定,被告刘雁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辽EC5X**号出租车受损,原告将辽EC5X**号出租车送至本溪市利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原告支付了该车辆施救费270元及车辆修理费21814元。原告现要求二名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21814元、车辆施救费270元、合计22084元,诉讼费由被告刘雁承担。被告刘雁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该案件中已经赔偿了树木损失3000元和辽EH6X**号车辆损失7000元,同意原告的车辆损失在商业险中进行赔偿。我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施救费270元,因我公司未参与原告修车过程,故对车辆维修的项目有异议,原告所维修的项目及损失应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对于原告所更换的旧件保险公司如果按新件价格赔偿的话,旧件应回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1时44分,被告刘雁驾驶车牌号为辽EK3X**号小型越野车,由平山路向春明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路春明街路口越双实线左转弯时,与原告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的辽EC5X**号出租车相撞,相撞后辽EK3X**号小型越野车向后方滑行又与路边树木相撞,又与人行道停放的辽EH6X**号小型越野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一棵树木受损。该事故经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山大队认定,被告刘雁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辽EC5X**号出租车受损,原告支付了车辆施救费270元,原告将辽EC5X**号出租车送至本溪市利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修理,修理费用共计21814元。辽EK3X**号车所有人为刘雁,刘雁为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自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20000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证明、拖车发票、修车发票、修车明细、管理服务协议、保险单抄件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请求两名被告赔偿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两名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车辆受损,是因被告刘雁的过错造成的,被告刘雁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辽EK3X**号车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经赔付,故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1814元和车辆施救费270元,合计22084元。关于被告刘雁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因原告损失可由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足额赔偿,被告刘雁不需要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吴丽杰车辆维修费和车辆施救费,合计二万二千零八十四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二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光媚附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执行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