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邱某,男,生于1986年1月28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职工。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潜江市王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庄传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