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与梁国清、银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地址,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古龙街23号。负责人刘继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海山,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玉成,该行职工。被告梁国清,农民。被告银安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梁国清、银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银安忠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蒋彩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再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