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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中俊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中俊,男,193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九江市开发区。上诉人吴中俊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行立字第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中俊起诉主张的房屋早在2001年就被拆除,其当时也已知晓,故上诉人的起诉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夏忠民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妃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