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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玉坤与李银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878号原告:王玉坤,男,汉族。被告:李银杰,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玉坤诉被告李银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坤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双方已自行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王玉坤负担。审判员  刘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