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瑞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瑞安市瑞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车前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瑞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车前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伟丹。被告瑞安市瑞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杰。被告厦门市鑫车前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骏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辉。被告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灼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瑞宁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鑫车前线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泰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镭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陈 雁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