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步形与陈星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步形,陈星槎,周金花,陈宇,陈倍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周步形,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尹东风,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星槎,男,汉族,1947年11月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周金花,女,汉族,1952年6月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宇,男,汉族,1976年2月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倍丹,女,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星槎、周金花、陈宇、陈倍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步形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星槎、周金花、陈宇、陈倍丹的银行存款57514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税长富执行员 罗晓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中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