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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洪友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洪友,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220号原告金洪友。委托代理人黄晓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培君,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洪友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洪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洪友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