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姜山与郑龙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山,郑龙鹤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姜山,男,汉族,1949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郑龙鹤,男,汉族,1938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户籍地址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山诉被告郑龙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姜山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 韩 刚人民陪审员 :王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