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西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西执字第17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被执行人徐XX,女,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朱XX申请执行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0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墨+莲审++判++员++张+玉+晗人民陪审员 李佑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