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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智杰与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智杰,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袁智杰,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大厂街道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袁智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荣盛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袁智杰申请再审称,荣盛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门禁,造成业主袁智杰摩托车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屋维修,袁智杰于2012年4月至10月未实际入住房屋,该期间应按七折收取物业费用。要求对原审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被申请人荣盛物业公司辩称,主业财物被盗不属于物业公司赔偿范围。袁智杰没有入住房屋,应向物业公司报备,根据该物业用水数据,也不符合享受七折物业费用条件。要求驳回袁智杰再审申请。经审查查明,袁智杰购买了本区阿尔卡迪亚小区精装住房,2012年3月交付房屋时,袁智杰与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荣盛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自2012年4月1日开始发生物业费用。袁智杰在房屋交付后不久,陆续发现房屋外墙渗漏等质量问题,遂通过荣盛物业公司报修,荣盛物业公司通知房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维修。此间,袁智杰没有向荣盛物业公司报备没有入住和房屋空置登记。2012年11月,袁智杰实际入住所购买的房屋。2014年4月出现摩托车被盗。袁智杰认为此前单元门禁出现过故障,荣盛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在门禁故障期间发生了财产被盗,荣盛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荣盛物业公司以业主财产被盗不属于物业公司赔偿范围为由,未接受袁智杰意见。袁智杰因房屋质量、财产被盗现象的发生,遂拒付全部物业费用。荣盛公司起诉后,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袁智杰未办理房屋空置备案手续,未支持按七折计算物业费用的意见;业主财产被盗,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袁智杰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用3380.62元。本院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业主财产被盗,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袁智杰因房屋维修,没有实际入住房屋,不属于不使用空置物业。且没有履行空置物业登记,不符合享受七折物业服务费条件。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袁智杰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智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金相保人民陪审员  牟新群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林爱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