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丁帅锋诉被告冯英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丁某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萌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