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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063号申请人海,女,1949年9月3日出生。申请人肖1,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申请人肖2,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2015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海、肖2和肖1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笑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海、肖2和肖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位于昌平区昌平镇建安里小区16号楼6单元402号,建筑面积126.68平方米,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2537**号】楼房一套由海继承,肖2、肖1自愿放弃继承,该套楼房房产证由肖3变更到海名下。二、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海承担。2015年8月20日,海、肖2和肖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肖2和肖1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海、肖2和肖1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1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