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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小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诉被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皇甫驾校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小字第31号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负责人杨欣惠。被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皇甫驾校。负责人刘勇胜。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诉被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皇甫驾校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熙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依据吴晓普签名的“日丰进口汽修维修单”要求被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皇甫驾校支付维修费206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晓普是被告方的人员,原告起诉的被告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皇甫驾校的主体不当,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胜利西路日丰进口汽修厂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