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岳某某,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