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与李连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李连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彦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寒放,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军,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大力,北京市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以下简称京报新闻酒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月,京报新闻酒店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李连军原系我单位员工餐厅的厨师长,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4日届满。李连军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我单位支付李连军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3363元、2014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罚款2501元。我单位对此裁决有异议,提起诉讼。一、因李连军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我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14年5月23日起,我单位多次以各种形式通知李连军续签劳动合同,李连军均表示同意。但合同期满时,李连军又以种种理由拒签合同,故我单位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二)仲裁委认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数额计算错误。仲裁委认定我单位每年按15.5个月发放工资与事实不符,即使按照李连军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80元,经济补偿金也不是83363元。二、李连军严重违反我单位管理规定,我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处罚。(一)李连军违反我单位制度,我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处罚。自李连军担任厨师长以来,相应采购成本居高不下,员工餐厅每年亏损两百余万元;此外,我单位于2014年4月底5月初举办厨艺大赛(厨艺大赛也是被告及其他厨师的工作任务之一),但李连军作为厨师长强烈抵触,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双方《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我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结果对李连军的工作岗位及工资等进行调整。故我单位对李连军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我单位对李连军降职降薪与续签劳动合同无关。仲裁委认为因用人单位降低工资标准导致未能续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李连军违规在先(违规时间是2014年5月5日),我单位予以处罚,此与续订劳动合同无关联。故我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我单位无需支付李连军赔偿金83363元;2、判决我单位无需支付李连军工资差额及罚款2501元。诉讼费由李连军负担。李连军辩称:2014年6月,京报新闻酒店在发放工资过程中对我罚款300元,而罚款节点是2014年5月5日,此时我正在休假,罚款一事与事实不符,因此京报新闻酒店对我的罚款及降职降薪系非法处罚,京报新闻酒店应返还罚款及因此产生的工资差额。另外,我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京报新闻酒店以降职降薪为条件才同意与我续订劳动合同,我不同意,因此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京报新闻酒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我不同意京报新闻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京报新闻酒店称其举办厨艺大赛,李连军以各种理由推脱一事,因李连军表示不知晓,而京报新闻酒店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李连军告知,李连军拒绝从事酒店安排的此项工作;且京报新闻酒店主张的李连军违纪时间,李连军正处于休假期,故京报新闻酒店以此为由,认为李连军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对李连军予以降职降薪处罚,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京报新闻酒店所称员工餐厅采购成本高、每年亏损情形亦不能成为对职工降职降薪处罚的依据。故京报新闻酒店对于李连军因此所降薪金与罚款应予补发。现京报新闻酒店同意仲裁裁决的数额,法院不持异议。对于京报新闻酒店要求不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工资差额及罚款,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另,2014年6月24日后,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因双方自2008年起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24日劳动合同届满,京报新闻酒店应与李连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关系终止。对于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因一节,双方认可在2014年5月份,京报新闻酒店负责人向李连军询问续签合同事宜时,李连军表示同意续签。京报新闻酒店表示此时言及的续签合同是以降薪后的标准,李连军表示此时言及的续签是以原薪金标准,而京报新闻酒店并无证据证明此时双方协商续签合同的薪金标准;且京报新闻酒店提交对李连军降职降薪的《过失单》,总经理批准时间为6月3日,此与其表述5月份已对李连军降职降薪并以此薪金标准与李连军协商续签合同的陈述不符,故对于京报新闻酒店的主张不予采纳。同时,京报新闻酒店在降职降薪不当的情形下,以此为条件与李连军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以降低工资待遇标准与李连军续订劳动合同,作法不当。李连军不同意续订,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京报新闻酒店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现京报新闻酒店不同意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考虑李连军亦提出赔偿金的主张,并同意仲裁裁决的数额,该仲裁裁决的数额亦不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不持异议。原审法院据此于2015年5月作出判决:一、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连军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八万三千三百六十三元整;二、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连军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期间工资差额及罚款共计二千五百零一元整;三、驳回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京报新闻酒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李连军完全知晓我单位举办厨艺大赛,其作为厨师长带头对抗领导,我单位给予其处罚合情合理;厨艺大赛从2014年4月21日开始为期三周,李连军请假的时间在比赛后期,其违纪时间跨越休假期间,《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的违规时间虽为2014年5月5日,但并不代表比赛仅有一天;李连军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我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李连军予以处罚;我单位对李连军的降职降薪处罚与续签劳动合同无关,合同期满后李连军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我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综上,我单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我单位无需支付李连军工资差额及罚款2501元、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83363元。李连军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京报新闻酒店(甲方)与李连军(乙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书》(注明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4日,乙方担任职工餐厅厨师长岗位工作;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在乙方全勤和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后,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资、职务予以调整;合同附件如下:《员工手册》、《职务说明书》、《培训协议》、《工资等级标准》、《工资实施细则》、《部门管理手册》。”2010年8月9日,李连军在员工承诺书上签字,表示收到酒店所发《员工手册》,已熟知理解《员工手册》的内容。在《员工手册》中的岗位调动一章,对于降职调动定义为指在职位级别或薪酬向下调整的职位变动,员工在受到书面警告的情况下,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处分。并规定对于下列行为属于重度过失,将给予“最后警告”并处以200-300元处罚,其中第10条为蓄意不遵守酒店规则,有目的的故意拖延工作或者不完成指派的工作,或导致酒店蒙受2000-3000元以上经济利益或潜在损失。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至2014年6月24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连军的工资自3500元增至7000元。庭审中,京报新闻酒店主张其单位于2014年5月26日对李连军作出《员工违纪过失单》(以下简称《过失单》),载明犯规日期为2014年5月5日,违反条款属于重大过失内容的第10条规定。事故经过:不按酒店安排进行工作。处理意见:降职降薪,罚款300元。同年6月3日,人力资源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京报新闻酒店遂在李连军的工资中扣款300元,并自6月起将李连军的职务由厨师长降为总管,工资由7000元降至3800元。对于李连军是否存在《过失单》中的犯规行为,双方陈述不一。京报新闻酒店主张李连军自2014年5月起不积极完成单位组织的厨艺竞赛工作,因此李连军的违纪行为不限于5月5日,并提交《晨会简报》及张贴在食堂门口的《通知》照片作为证据。《通知》内容为:“为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员工伙食,经酒店晨会研究决定于4月21日起将举办一次为期三周的厨艺展示,每周一期,每期由一位主厨负责膳食的质量和出品。他们是李连军、任福冬、陆文芳。行政部2014年4月16日。”李连军表示未曾见过该通知,也不认可单位交办厨艺竞赛的工作,表示其5月5日处于休假状态,并提交诊断证明书及《假期申请表》。《假期申请表》上载明请假日期为自2014年5月4日至5月5日,李连军所在部门总监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签字认可。京报新闻酒店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然违规时间注明为5月5日,但此厨艺比赛周期长,违规行为并不限于此日。对于京报新闻酒店通知李连军降职降薪的具体时间,双方陈述不一。京报新闻酒店称其单位于5月26日对李连军作出书面处罚,并向李连军送达该《过失单》,李连军不同意《过失单》的内容,并拒绝签字。李连军表示其仅在6月18日,自其主管处听说被降职降薪及被罚款300元之事,此前对此从不知晓。京报新闻酒店未提交其向李连军告知降职降薪的明确时间证据。对于李连军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双方对于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陈述不一。京报新闻酒店称5月份已决定对李连军予以降职降薪,5月19日部门经理赵×通过短信通知李连军以降职降薪后3800元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李连军表示上班后来谈;5月20日再次催促,李连军消极不办理续签手续,故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于用人单位。李连军称5月19日及20日赵×确曾发短信提及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言及降职降薪,其理解是以7000元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6月18日之后,其得知被降职降薪且单位欲以降薪后3800元的标准续订无固定期合同,其不同意该方案,故未至酒店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续签手续。京报新闻酒店未能提交5月19日及5月20日赵×向李连军所发短信的内容,李连军的回复短信均为同意续签合同,并表示因在外地,上班后续签等。5月23日,京报新闻酒店再次向李连军发短信,内容为“您的合同将于2014年6月24日届满,请您近期执个人保管劳动合同至人力资源部办理合同续订相关手续”。李连军回复“我已通知赵总监同意续签合同,他回复说有细节要谈。周一我上班找你们签合同吧”。6月19日,京报新闻酒店再次向李连军发短信,表示“昨日您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但就合同条款问题,找所在部门协商。因您离开后,没有给出人力资源部相关意见,请问是否继续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6月24日,京报新闻酒店再次向李连军发短信“酒店已多次催促您续订合同,期间,您曾多次前往酒店人力资源部,但均未办理续签手续。今日上午10时,您至酒店仍未办理任何续签或终止的手续。如您在今日工作时间内未与酒店续签劳动合同,或作出不再续签的书面意见,则酒店与您的劳动合同将因您不同意续签,于6月25日自动终止”。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6月24日后,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李连军的工资总额共计98235.27元。本院审理期间,要求京报新闻酒店提交其实际举办过厨艺大赛的相关证据。京报新闻酒店提交了该公司的《晨会简报》[2014]第95期,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召开晨会决定:原厨师长李连军无故不参加酒店安排的厨艺比赛,由经理级降为领班级,工资由7000元/月降为3800元/月(厨师A)。本院要求京报新闻酒店提交厨艺大赛相关的照片、视频等资料,京报新闻酒店称因时间久远未能保存。京报新闻酒店另申请证人赵×、白×出庭作证称:我单位开展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厨艺比赛,李连军未参加比赛。李连军对上述《晨会简报》[2014]第95期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另查,李连军曾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京报新闻酒店支付:1、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1909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3363元;3、支付2014年6月工资差额3200元;4、返还2014年6月罚款300元;5、支付2014年6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700元。2014年12月19日,东城仲裁委裁决,京报新闻酒店支付李连军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3363元、2014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工资差额及罚款2501元,驳回李连军的其他申请请求。京报新闻酒店不服起诉至原审法院。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及《员工承诺书》、《过失单》、短信记录、工资存折、假期申请表、《晨会简报》、《通知》照片、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京报新闻酒店以李连军不积极完成厨艺比赛构成重大过失为由给予李连军降职降薪及罚款的处罚,但李连军对京报新闻酒店所主张的违纪事实并不认可,故京报新闻酒店应就其主张的李连军的违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京报新闻酒店虽就此提交《晨会简报》、证人证言、《通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该单位确实实际举办了厨艺比赛,也不足以证明其曾通知李连军参加厨艺比赛但李连军不积极参加的事实,结合京报新闻酒店出具的《员工违纪过失单》载明的违规日期系李连军休假期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京报新闻酒店作出的降职降薪及罚款处罚缺少依据并无不当,京报新闻酒店不同意支付李连军工资差额及罚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京报新闻酒店与李连军自2008年6月起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京报新闻酒店应与李连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京报新闻酒店以降职降薪后的工资标准与李连军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以降低工资待遇标准与李连军续订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因此,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在于京报新闻酒店的不当行为,原审法院判决京报新闻酒店同意支付李连军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负担(已交纳5元,剩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报新闻大厦酒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