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钟荣华与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陈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华,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陈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10号原告钟荣华,住址重庆市荣昌县远觉镇秦古坪村4组12号。委托代理人唐丽渊,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9号。被告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11楼1109#(管理楼层十二楼1209#)。法定代表人陈坚。被告陈坚,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红军路229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钟荣华诉被告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陈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荣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陈坚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海鑫诺科技有限公司、陈坚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