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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乳城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江涛与宋志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徐江涛。被告宋志东,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涛诉被告宋志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江涛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