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乳城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江涛与宋志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乳城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徐江涛。被告宋志东,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涛诉被告宋志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江涛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