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144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宇,女,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瞿绵利,女,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镜,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