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臧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高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臧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F5108944-6,地址栖霞市经济开发区大潘家村西。负责人梁伟,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处长。被告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23696-7,地址莱阳市白龙路86号。负责人于春家,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兆鹏,男。被告高波,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与被告青岛农通商贸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被告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诉前保全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沈海高速公路栖霞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 基 德人民陪审员 刘 文 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翔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