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广东等与谢红玲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东,马雪丽,谢红玲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30号原告陈广东,男,53岁。原告马雪丽,女,46岁。被告谢红玲,女,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东、马雪丽诉被告谢红玲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东、马雪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陈广东、马雪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