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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425号原告闵某某。被告张甲。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某、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吵架就动手打原告,事后也不承认。且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原告感到夫妻之间一点信任都没有。被告还对原告恐吓、威胁,对女儿也殴打、辱骂。2015年2月被告在原告回家路上砸原告的车,原告为此报了警。双方于2014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过离婚,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甲辩称,被告没有动手殴打原告,也没有砸原告的车。被告一直在努力与原告和好,如为原告生日买蛋糕、参加原告亲戚丧礼、一同外出吃饭等。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4月13日生育女儿张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7日,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7月28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资料、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71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可见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等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主要还是缺乏沟通所致,但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增进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闵某某要求与被告张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