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华全、赵志军等与赵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全,赵志军,赵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赵华全,农民。原告赵志军,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冠林,大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飞,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全、赵志军诉被告赵飞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全、赵志军以有部分证据还需要收集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全、赵志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全、赵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华全、赵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平代理审判员 何文光人民陪审员 钟仰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洪平 搜索“”